广大应届毕业生: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中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为认真落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2017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受理工作,确保补偿代偿工作顺利进行,学生资助中心拟召开毕业生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政策宣讲会,进行政策详解和网上申请解读,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5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00
二、会议地点
就业之家(科学会堂)
三、参会人员
1、学生处相关领导及学生资助中心老师;
2、各院系毕业班辅导员;
3、有意向赴基层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4、其他感兴趣的同学。
学生资助中心联系人:王璐 联系电话:61773029
欢迎广大同学参加!
学生处
学生资助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